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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4-25 19:43:34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通奸(Adultery)是指已婚人士自愿与妃耦以外的异性发素性行为的行为。一般情形下,通奸不是犯罪,因为我国的《刑法》及相关的法令中没有对通奸作出科罪的划定。 强奸罪,是指违反妇女意志,使用暴力、勒迫或者其他手段,强行与妇女发生**的行为,或者居心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素性关系的行为。 违反妇女意志的理解: 必需行为人熟悉到妇女分歧意,且被害妇女确实分歧意,两个前提贫窭一个,就不成立。  行为人觉得自己的行为违反妇女意志,但现实上妇女完全赞成或者自愿的,也不应认定为强 奸罪。是否违反妇女意志,不应只梗概况上看妇女有无招架、拒绝的暗示,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招架、是否知道招架、是否敢于招架等情形。因为强奸行为违反妇女意志,所以,行为人必需采纳某种足以使妇女不能招架或不敢招架的手段,这即是暴力、勒迫或者其他手段,这些手段是强奸行为的有机组成部门。如不美观行为人没有采纳这些强制手段,即使其行为客不美观上违反妇女意志,也不成立强奸罪。 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:    (1)有的妇女与人通奸,一旦翻脸,关系恶化,或者工作吐露后,怕丢体面,或者为推卸责任、嫁祸于人等情形,把通奸说成强奸的,不能定为强奸罪。    在办案中,对于所谓不即不离的问题,要对双方日常平常的关系若何,性行为是在什么情形和情形下发生 的,工作发生后女方的立场若何,又在什么情形下密告等等事实和情节,当真审查清嚣张,作周全的剖析,不是确系违反妇女意志的,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。如不美观确 系违反妇女意志的,以强奸罪惩处。    (2)第一次性行为违反妇女的意志,但事后并未密告,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人发素性行为的,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。    (3)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,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,迫使其继续忍辱功用的,应以强奸罪论处。    (4)男女双方先是通奸,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,而男方纠缠不休,并以暴力或以废弛名望等进行勒迫,强行与女方发素性行为的,以强奸罪论处。    打点强奸案件要严酷分清哪些罪与非罪、此罪与彼罪的鸿沟,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区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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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4-25 19:52:36 | 显示全部楼层
引用这个吧里骗子多(9楼) 行为人必需采纳某种足以使妇女不能招架或不敢招架的手段,这即是暴力、勒迫或者其他手段,这些手段是强奸行为的有机组成部门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疯丐面临一个绝症患者,承诺一个月治愈,足以让妇女为了“活命”而被动抛却庄严,其手段不必然是暴力的,这是一种生平命为价钱的胁...
撑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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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4-25 19:56:39 | 显示全部楼层
引用gravity2012(18楼) 别回避问题,怕什么啊,回覆14楼的问题
你是文盲?12、16、19楼你看不懂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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